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緒康(原名:謝一榮)
- 即原告
- 謝一全
- 即原告
- 謝家榆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8,605,520 元,應徵第│下同)10,542,12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9,358 元。 │二審裁判費157,26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