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原告
鴻富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鳴
原告
李詩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
被告
香波皇家城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林翠軒
訴訟代理人
孫繼奉
訴訟代理人
馮隆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百分之九十九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百分之一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3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