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汝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林財、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林財、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