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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盛發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逢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重訴字第8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432,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0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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