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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褚萬益
被上訴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炎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12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給付加班工資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上訴人之請求,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