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2號
- 上訴人
- 范光明
- 被上訴人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伯弘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30日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4,10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743 元,惟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則上訴
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 萬872 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