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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王吳麗香
被上訴人
陳君彥

      簡陳楡

      陳珏蓉

      陳宗禧

      陳俞靜

      陳宗賢

      陳宗正

      簡祺財

      簡祺鴻

      簡鴻州

      簡茂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3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