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王吳麗香
- 被上訴人
- 陳君彥
簡陳楡
陳珏蓉
陳宗禧
陳俞靜
陳宗賢
陳宗正
簡祺財
簡祺鴻
簡鴻州
簡茂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3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