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3號
- 原告
- 賴成榮
- 原告
- 羅楷勛
- 被告
- 林阿秀
林吉祥
許展銘
林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羅凱勛」記載,應更正為「羅楷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