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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移調字第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移調字第64號

原告
張鳳妹
法定代理人
張濤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告
黃鉦驊

      黃國峰(原名黃國峯)

      黃秀斐(原名黃薰慧)

      葉孟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法定代理人張濤住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調解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亦應有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移調字第6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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