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移調字第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移調字第64號
- 原告
- 張鳳妹
- 法定代理人
- 張濤
- 訴訟代理人
- 何宗翰律師
- 被告
- 黃鉦驊
黃國峰(原名黃國峯)
黃秀斐(原名黃薰慧)
葉孟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法定代理人張濤住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之記載,應予更正補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調解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亦應有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