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83號
- 上訴人
- 江翠燕(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 上訴人
- 江翠純(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江志輝(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淵智(即江漢傳之繼承人)
- 被上訴人
- 羅金玉(即李後坤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宏
- 被上訴人
- 李後舜(即李後坤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李後正(即李後坤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後舜、李後正為李後坤之承受訴訟人,並與被上訴人羅金玉共同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羅金玉、李後舜、李後正之被繼承人李後坤於本件上訴前之民國105 年11月27日死亡,惟其在原審之訴訟代理人許世宏受有得提起上訴之特別委任(見原審卷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規定,訴訟程序並未停止。嗣本件上訴後,李後坤之繼承人即被上訴人羅金玉於106 年11月23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惟李後坤之繼承人除被上訴人羅金玉外,另有李後舜、李後正,業經本院核閱105 年度司繼字第2271號拋棄繼承卷宗屬實,而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李後舜、李後正承受訴訟,並與已聲明承受訴訟之被上訴人羅金玉,共同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