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7號
- 聲請人
- 柯識賢
- 代理人
- 謝易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林美秀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106年3月7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係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故聲請再審,應以確定之裁定為其對象(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3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 年3 月7 日106 年度聲字第11號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業經聲請人即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東柯識賢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於同年4 月25日具狀提出抗告,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號裁定核閱無誤,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由是以觀,系爭裁定既尚未確定,乃聲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