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黃清結
- 相對人
-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