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羅煥文
- 被告
- 羅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1593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為⑴本院92年度執字第4044號債權憑證未受償部分即本金新臺幣(下同)140 萬9,693 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該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金額為200 萬元及自90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受償87萬800元(含執行費1 萬4,520 元、90年7 月31日起至92年10月17日止之利息26萬5,973 元及本金59萬307 元)】,⑵本院92年度執字第34387 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即本金50萬元及自90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則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共計190 萬9,693 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 萬9,6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