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告
羅煥文
被告
羅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1593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為⑴本院92年度執字第4044號債權憑證未受償部分即本金新臺幣(下同)140 萬9,693 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該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金額為200 萬元及自90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受償87萬800元(含執行費1 萬4,520 元、90年7 月31日起至92年10月17日止之利息26萬5,973 元及本金59萬307 元)】,⑵本院92年度執字第34387 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即本金50萬元及自90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則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共計190 萬9,693 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 萬9,6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