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琪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專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5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5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