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5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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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財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湘宜間因本院民國106 年度訴字第16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