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呂綺珍
- 法定代理人林財喜
- 上訴人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5號上 訴 人 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湘宜間因本院民國106 年度訴字第16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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