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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

原告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承恩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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