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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6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秀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卓素貞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度訴字第166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9,238 元(計算式:2 萬1,505 元/ 平方公尺×25.54 平方公尺=54萬9,237.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6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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