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秀琴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卓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泓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度訴字第166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9,238 元(計算式:2 萬1,505 元/ 平方公尺×25.54 平方公尺=54萬9,237.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