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24號
- 上訴人
- 徐康朕(原名:徐福壽)
- 被上訴人
- 簡燕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3,0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