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3號
- 原告
- 江英龍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 元,雖原告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107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3號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 元,雖原告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107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