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黃元靖(即黃登生)
- 被上訴人
- 徐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3,4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3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