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7號
- 抗告人
- 佛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靖榆
- 相對人
- 江木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47 號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47 號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