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賴聰仁
- 訴訟代理人
- 蔡銘書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