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羅傑
上訴人
即原告
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民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2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945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另依上訴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3,61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