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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毛松廷

  • 當事人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何志敏 訴訟代理人 何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僅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不服程度應為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部分的上訴裁判費115646元,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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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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