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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被告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何志敏
訴訟代理人
何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僅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不服程度應為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部分的上訴裁判費115646元,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