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 上訴人
- 吳振鈄
- 被上訴人
- 吳煌鄰祭祀公業
- 法定代理人
- 吳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億8,337 萬7,8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 萬1,03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