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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上訴人
黃廷福
被上訴人
趙培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5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1 萬5,000 元(計算式:契約部分1,570 萬7,500 元+本票部分1,470 萬7,500 元=3,041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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