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黃廷福
- 被上訴人
- 趙培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5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1 萬5,000 元(計算式:契約部分1,570 萬7,500 元+本票部分1,470 萬7,500 元=3,041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