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 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法定代理人
- 謝呂泉
- 被上訴人
-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7 萬6,1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8,4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