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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0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訴人
上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春
被上訴人
勁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樹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重訴字第60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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