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褚萬益
- 被上訴人
-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炎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12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給付加班工資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上訴人之請求,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