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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2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訴人
范光明
被上訴人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弘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30日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4,10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743 元,惟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則上訴

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 萬872 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