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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宇森

     徐永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陳宇森新臺幣(下同)2,395,862 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徐永發3,238,105 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前項請求上訴人願供擔保請求為假執行之宣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上訴人陳宇森上訴部分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380元、上訴人徐永發上訴部分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53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