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宇森
徐永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陳宇森新臺幣(下同)2,395,862 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徐永發3,238,105 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前項請求上訴人願供擔保請求為假執行之宣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上訴人陳宇森上訴部分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380元、上訴人徐永發上訴部分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53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