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蔡正博
- 上訴人
- 曾長信
- 被上訴人
- 劉伯丞
劉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蔡正博、曾長信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99萬3,303 元、111 萬4,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1 萬8,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