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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號

聲請人
劉暉麟(即泰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泰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暉麟為泰麟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泰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泰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清算期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已經監察人、股東承認並向法院聲報。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劉暉麟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清算人就任備查函、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及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其身分證、簿冊保存文件清冊、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字第162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