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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6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665號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袁儀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系爭債權係由債權人自第三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處受讓而來,依法應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始生效力。惟關於債權讓與通知部分,債權人雖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惟該回執並未經債務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簽收之,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合法將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債權人既未提出已將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款項,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66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