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6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665號
- 債權人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袁儀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系爭債權係由債權人自第三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處受讓而來,依法應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始生效力。惟關於債權讓與通知部分,債權人雖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惟該回執並未經債務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簽收之,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合法將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債權人既未提出已將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款項,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