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07號
- 相對人
- 梁秀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廖美霞間就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0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廖美霞間就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