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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4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建騏等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106 年度國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000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