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燦
- 訴訟代理人
- 陳楷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建騏等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106 年度國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000 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