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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45號

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45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抗告人與鍾運祥、陳瑞香間請求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扣除在途期間1 日,其抗告期間於106 年12月12日屆滿(末日為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抗告人遲至106 年12月18日始行提起抗告(見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章),顯已逾期,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4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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