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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9號

酌給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9號

原告
陳淑芬
被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李鐵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訴請酌給遺產云云,顯無理由,本院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本院審酌該訴顯無理由之情形、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動機、目的,及其耗費司法資源之程度等一切情況,爰依同條第3 項規定,處原告罰鍰3 萬元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酌給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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