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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5號

原告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參加人
翔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大福
訴訟代理人
柳振文
被告
宜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旺水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