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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06號

上訴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上訴人
廖基成
被上訴人
追加被告 謝昌盛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0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