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號
- 聲請人
- 鄭名夫
上列當事人請求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項第22行、第29行及第五項第15行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第1 項第1 款」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