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8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周玉羣毛松廷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8號

聲請人
即抗告人
即異議人
即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即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所為之106 年度聲再字第8 號裁定提起抗告、異議及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抗告、異議及聲請再審均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同法第116 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即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6 年度聲再字第8 號聲請再審事件,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以「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對本院於106 年7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聲請人即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再審聲請人雖併聲請法院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及提起抗告、異議及聲請再審,但其並未在上開書狀上簽名或蓋章,且聲請人即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再審聲請人提起聲請、抗告、異議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經本院前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為補正簽名或蓋章,並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6 年11月1 日送達聲請人即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再審聲請人,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然迄今未據其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查詢在卷足憑,其聲請、抗告、異議及聲請再審不能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