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4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告
陳韋辰
原告
柳昭銘
原告
吳哲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 萬6,62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9,903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主張之工資合計為702 萬1,993 元(含陳韋辰超時工資192 萬9,665 元、應休未休工資54萬5,861 元;柳昭明超時工資187 萬8,148 元、應休未休工資44萬9,264 元;吳哲瑋超時工資178 萬4,988 元、應休未休工資43萬4,067 元),扣除上開暫免徵收部分,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 萬4,689 元【計算式:(79,903×7,021,993/7,966,621 )÷2 =35,214(給付工資部分暫免收1/2 之裁判費,元以下四捨五入),79,903-35,214=44,68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4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