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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琪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專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5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5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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