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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89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9號

上訴人
鄧宥蓁(原名:鄧梅英)
被上訴人
李紹慈
被上訴人
元升金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金元昇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衍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3240元(計算式:35萬2000元+12萬元+13萬1240元+2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8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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