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9號
- 上訴人
- 鄧宥蓁(原名:鄧梅英)
- 被上訴人
- 李紹慈
- 被上訴人
- 元升金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金元昇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李衍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3240元(計算式:35萬2000元+12萬元+13萬1240元+2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