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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5號

上訴人
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湘宜間因本院民國106 年度訴字第162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5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