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
- 原告
-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憶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承恩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承恩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