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3號

原告
江英龍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 元,雖原告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107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4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