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靜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顯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顯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