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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6號

終止地上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6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劉復銀

上列上訴人與劉復忠因106 年訴字第號636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64,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地上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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