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劉復銀
上列上訴人與劉復忠因106 年訴字第號636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64,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6號
上列上訴人與劉復忠因106 年訴字第號636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64,5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